【48812】出售的小黄鱼抽检不合格 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一水产品运营部被罚款3000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1年第16号),触及小黄鱼、黄豆酱油。其间,对不合格小黄鱼核对处置状况如下:
抽样单编号:DC78;产品的姓名:小黄鱼;出产日期:2021-05-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契合GB 31650-2019《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兽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阿萍水产品运营部;标识出产企业:/。
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查验陈述,并对其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小黄鱼。当事人上述小黄鱼除掉抽样部分,其他已悉数出售结束,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小黄鱼,但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该批次小黄鱼是当事人从台州市华东水产商场一个名为宝龙(音译)的出售商处购进的,共购进一箱5千克,价格为140元。抽检了2.5千克,价格为50元/千克,合计125元;剩下的2.5千克现已悉数出售出去,价格也为50元/千克,出售额为125元。该批次小黄鱼出售合计卖出250元,违法来得到的110元。
当事人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则。当事人有固定运营场所,使用面积小,运营规模小,运营条件简略,归于农贸商场内的食物货摊,契合《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对小食杂店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决议处分如下: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0元;二、处分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566号)